(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继华与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华,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陈继华,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风路二段2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华与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华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陈继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