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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邵东方与虞振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方,虞振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邵东方,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振宇,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方与被告虞振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方撤回对被告虞振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方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