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谢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谢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27号交行大厦。负责人:胡艳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恩,男,土家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