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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蜀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蜀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合肥公交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方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电信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方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方某住所地确属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方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