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述国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国,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星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杨述国,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陈学丰,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临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乔羽,局长。委托代理人凌彩芳、纪娜。第三人佛山市禅城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桦,该公司职员。原告杨述国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禅人社认(2010)15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6日以其已与第三人佛山市禅城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其已与第三人佛山市禅城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述国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应东代理审判员 田 媛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惠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