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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298号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3351546-6。法定代表人何圣忠,公司经理。被告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4-17号。法定代表人杨生,公司经理。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洪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