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亳民一初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春飞与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飞,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蒙城县振洁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亳民一初字第00017-2号原告:蒋春飞,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永,男,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付永,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蒙城县振洁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的原告蒋春飞与被告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蒙城县振洁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