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穗中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广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2010执2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广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余浩,关远珊,广州方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周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关远珊。被执行人:广州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浩,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址:广州市。被执行人:关远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方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浩,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孙飚,董事长。关于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广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余浩、关远珊、广州方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判决义务,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本院已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方查询,除扣划关远珊存款3373元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社区中心负二层8249.47㎡(房屋所有权证号:重房(1997)预字第(010)号)的房产,并委托了评估。2010年9月10日,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作出评估报告,按可办理产权证的前提下估价2004.62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后,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对法院没有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关摇珠选择评估机构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的规定和《评估报告》价格严重低估而提出异议。现异议已在本院执行一庭审查中。现鉴于异议审查需要一定期间,因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异议审查确定结果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分别在工商、银行、房管、车管部门采取了多方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关远珊存款3373元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本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社区中心负二层8249.47㎡房产一节,因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对评估程序及评估价值提出执行异议,现已进入异议审查程序,因此,本案查封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拍卖的条件。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穗中法执字第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执行财产符合评估拍卖条件后或者另有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强执行员 冯赛霞执行员 江锦权二〇一一年二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存友李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