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飞轮造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浙翼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飞轮造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浙翼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飞轮造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洪尉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国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浙翼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27号明珠阁22F。法定代表人:詹英杰,该××执行董事。宁波飞轮造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轮公司)与宁波浙翼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甬仲裁字(2010)第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翼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飞轮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翼公司支付货款123389.4元及仲裁受理费5251元、处理费525元,合计129165.4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13日到被执行人浙翼公司办公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办公。2010年11月16日又向被执行人浙翼公司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11月2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因该公司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翼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飞轮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翼公司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亦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75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海 炜审判员 严 建 雄审判员 徐 京 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晶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