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袁魏红诉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许志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魏红,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志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袁魏红,男。被告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北段。被告许志玉,男。原告袁魏红诉被告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许志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袁魏红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被告许志玉实际经营的陕E317**(陕E4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并提供袁红军所有的陕B217**号朗逸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魏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被告许志玉实际经营的陕E317**(陕E4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该车辆。二、查封袁红军所有的陕B217**号朗逸牌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