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王某某、杜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王某某、杜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7号执行案件的六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