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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陆福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陆福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058-1号原告十堰市陆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福,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10801号被告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十堰市天津路徐家沟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陆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陆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十堰紫海工贸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