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玉保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保,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保,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银领商务中心A座4楼。代表人丁传国,经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法定代表人张澎,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0)聊东商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杨玉保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接到报告财产令后,在指定期限内对其财产状况未予报告,并且被罚款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做出(2011)聊东执字第168号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