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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刑初字第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孔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孔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锁红,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郭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孔东兄弟与孔某乙、孔维博等人因卸砖发生争执厮打,孔某甲持锨乱抡时致孔某乙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照某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孔某甲对其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同意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伤害事件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甲与被害人孔某乙娘家系对门邻居。2010年11月15日19时许,孔某乙娘家建房时需将砖临时卸在门前巷道上,孔某甲认为如此一来会妨碍其车辆通行,遂出面阻拦。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孔某甲持锨抡打时致孔某乙鼻骨骨折,孔某甲及孔维博等人也受了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孔某甲等人带至公安机关,当日讯问时孔某甲只供述了其被打伤的情况,未供述其打伤孔某乙的情况。此后公安机关令双方各自去疗伤。2011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孔某甲传唤至灞桥派出所后,对孔某甲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经法医鉴定,孔某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和十级伤残。经本院调解,孔某甲与孔某乙、孔维博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如下协议:孔某甲向孔某乙、孔维博等一次性赔偿损失70000元整。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孔某乙建议对孔某甲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本案有下列证据:1、孔某乙的陈述证明,2010年11月15日7时许,她在上桥梓口村给娘家哥帮忙盖房,送砖的来了,她让将砖卸在门口的巷道上,孔某甲不让倒砖,说的不好,双方就骂开了,孔某甲的弟孔东也来骂,她和孔东撕拉在一起,她姐孔娟利也参与撕拉,孔某甲拿铁锨向她抡过来,划伤了她的鼻梁,血把她眼睛都染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只听她姐和她妈在哭喊她侄子孔维博。2、孔娟利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月份,灞桥上桥梓口村她娘家弟建房,她去帮忙。11月15日晚7时左右,她妹孔某乙叫了一车砖回来,对门的孔某甲不让卸砖,与她妹争吵起来,互骂开了,孔东也出来骂,她妹和孔东撕拉在一起,她就出去给妹妹帮忙。这时孔某甲用铁锨向她妹抡来,划伤了她妹的鼻梁,血流下来了,孔维博拿了把刀出来,刚出来就被孔东用铁管打倒了。3、孔维博的陈述证明,2010年11月15日晚7时许,他家正盖房,送砖的来了,他姑孔某乙让将砖倒在门口巷道上,但对门的孔某甲不让倒,与他姑发生了口角,互骂开了,孔东也参与进来,和他姑撕拉在一起,他大姑也与孔东撕拉,孔某甲就拿起铁锨乱抡。他回家拿了把砍刀朝孔某甲身上砍了几下,孔某甲用锨拍他背部一下,他看孔某甲还张狂的很,就又拿了把菜刀出来,但被孔东用铁管打在头上,将他打倒了。他小姑鼻梁上有伤,是孔某甲用锨乱抡造成的,孔某甲的伤是他用刀砍的。4、孔东的陈述证明,2010年11月15日晚,他听到门口吵架,就出去,见是他哥与孔某乙等人因倒砖的事在吵。他也不让司机在门口倒砖,可能说话声音有点大,孔维博就从其家里拿了把刀要砍他,他哥挡时脸上被划了个口子。之后孔某乙等人就将他哥抱住了,孔维博又在他哥背上砍了几刀。他哥挣脱后追孔维博没追上就返回。对方拿锨要打,他哥上去夺,又被抱住了,之后孔维博又拿刀来砍他,他用钢管将其打倒了。5、孔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15日晚,他见孔某乙让拉砖的在他家门前街道上卸砖,他不让卸,原因是他妻子快临产了,怕路被挡了车出不去,影响妻子去医院。双方就骂开了,他弟孔东也出来不让卸砖,孔某乙就与孔东撕拉在一起,他见孔维博拿刀跑向孔东,就去挡,被砍了几刀。孔娟利一手拿锨一手拉他胳膊,他就夺过锨追孔维博,没追上,返回时见孔某乙、孔娟利与孔东撕拉在一起,就拿锨朝孔某乙姐妹俩乱抡了几下,后来锨就被人夺了,他往回走时见孔维博又拿着刀出来了,他弟用一钢管朝孔维博抡了几下,孔维博就倒在地上,双方再未动手。6、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及状况。7、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26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孔某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和十级伤残。8、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其所述被告人归案经过,可证明被告人归案的过程及归案后的表现。9、赔偿协议书及交款凭证等,可证明损失赔偿问题已了结,孔某乙建议对孔某甲从宽处理,适用缓刑。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中关于被告人伤害孔某乙的部分及案发起因的部分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伤害事件系因邻里纠纷而起,又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也予以采纳。唯被告人首次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伤害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