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毛红军与陈奇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红军,陈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毛红军。被执行人:陈奇峰。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97号毛红军诉陈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红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奇峰尚欠申请执行人毛红军60600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8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