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乙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乙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66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周耀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