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阿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阿刑初字第04号公诉机关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1年3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4月20日被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候审。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字(20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用收费通知单代替正规收费票据等手段,将收取的智能水表材料款、水费等8207.48元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04年至2010年5月在担任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事业法人)专职收费员期间,1、开大头小尾票据,于2009年3月1日收取王某甲水费115.2元,入账28.8元,侵吞86.4元;同月3日收取巴某甲水费144元,入账28.8元,侵吞115.2元;同年4月23日收取马某甲水费400元,入账40元,侵吞360元;同年11月24日收取胡某某3块水表款921元,入账307元,侵吞614元;收取桑某某2块水表款614元,入账307元,侵吞307元;收取周某某2块水表款614元,入账307元,侵吞307元;收取杨某甲2块水表款614元,入账307元,侵吞307元,2、以白条于2009年12月7日收取宋某某代交杨某乙、张某甲的6块水表款1842元,2010年3月12日收取塞某乙40元、张某乙40元、王某乙48元、陈某甲满48元的水费,同月贬日收取何某某59.2元、杨某丙54.4元的水费,其未入账,予以侵吞,3、以收费通知单于2004至2008年期间收取张某丙240元、,吐某甲96元、马某乙115.2元、努某某76.8元、李某甲57.6元、王某丙76.8元、塞某甲76.8元、哈某甲201.6元、巴某甲144元、吐某乙144元、加某甲169.6元、哈某乙116元、哈某丙76.8元、曲某某76.8元、阿某甲168元。加某乙172.8元、王某丁138元、海某甲144元、吉某某146.2元、哈某丁200元、祖某某223.88元、杨某丁123.84元、朱某某57.6元、王某戊185.76元、主某某144元、梁某某115.2元的水费,其未入账,予以侵吞;4、未出凭证收取库某某2007、2008年水费380元、万才的水费54.4元,其未入账,予以侵吞,5、2008年9月19日开具销售发票,收取梁某某57.6元的水费,其未入账,予以侵吞。以上被告人侵吞水费、水表款共计8207.48��。事发后,被告人退还马某甲所交400元汞费;退还单位5747.48元赃款,并作了深刻检讨。单位规章制度对其处以20115.9元的罚款。给排水公司给缴费人补开了缴费凭据。在侦查阶段,其如实交待了所犯罪行,并退缴剩余的赃款2460元(已由检察机关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张志档案材料和任职证明等证实: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系国有事业单位,张某某在2004年至2010年5月担任专职收费员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费、水表款时开具的销售发票(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匆存根联、报销凭据(收据)联、证人王某甲之妻杨某戊、巴某甲、马某甲之妻肯某乙、胡某某、桑某某。周某某之妻李某乙、杨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采用虚开收据的手段,侵吞收取的王某甲86.4元、巴某丙115、2元、马某甲360元水费;胡某某614元、桑某某307元、周某某307元、杨某甲307元水表款的事实。充值量报表、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表款、水费时出具的白条、证人宋建兵、杨某乙、张某甲、塞某乙、张某乙、王某乙之女王某己、陈某甲满、何某某之妻方海英、杨某丙之妻李某丙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侵吞以白条收取的杨某乙、张某甲水表款1842元;塞某乙40元、张某乙40元、王某乙48元、陈某甲满48元、何某某59.2元、杨某丙54.4元水费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费时出具的收费通知单、证人张某丙之母亲秀某、吐某甲、马某乙、努某某、李某甲、王某丙之妻张某丁、塞某甲、哈某甲、巴某甲、吐某乙之妻考某、加某甲之女肯某甲、哈某乙、哈某丙、曲某某、阿某甲、加��乙、王某丁、海某乙、吉某某之女加某丙、哈某丁之妻热某某、祖某某之妻巴某乙、杨某己之妻袁某某、朱某某、王某戊、主某某之女阿某乙,梁某某之妻祁芹慧位依规章制度对其处以20115.9元的罚款。给排水公司给缴费人补开了缴费凭据。在侦查阶段,其如实交待了所犯罪行,并退缴剩余的赃款2460元(已由检察机关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档案材料和任职证明等证实: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系国有事业单位,张某某在2004年至2010年5月担任专职收费员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费、水表款时开具的销售发票(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存根联、报销凭据(收据)联,证人王某甲之妻杨某戊协巴某甲、马某甲之妻肯某乙、胡某某、桑某某��凋万元之妻李某乙、杨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采用虚开收据的手段,侵吞收取的王某甲86.4元、巴某甲115.2元、马某甲360元水费;胡某某614元、桑某某307元、周某某307元、杨某甲307元水表款的事实。充值量报表、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表款、水费对出具的自条、证人宋建兵,杨某乙、张某甲、塞某乙、张某乙、玉延忠之女王某己、陈某甲满、何某某之妻方海英、杨某丙之妻李某丙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使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侵吞以白条收取的杨某乙、张某甲水表款1842元;塞某乙40元、张某乙40元、王某乙48元、陈某甲满螂元、何某某59.2元、杨某丙54.4元水费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水费时出具的收费通知单、证人张某丙之母常秀某、吐某甲、马某乙、努某某、李某甲、王某丙之妻张某丁、塞某甲、哈某甲、巴某甲、吐某乙之妻考某、加某甲之女肯某甲、哈某乙、哈某丙、曲某某、阿某甲、加某乙、王某丁、海某乙、吉某某之女加某丙、哈某丁之妻热某某、祖某某之妻巴某乙、杨某己之妻袁某某、朱某某、王某戊、主某某之女阿某乙、梁某某之妻祁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侵吞以收费通知单收取的张某丙240元、吐某甲96元、马某乙115.2元、努某某76.8元、李某甲57.6元、王某丙76.8元、塞某甲76.8元、哈某甲201.6元、巴某甲144元、吐某乙114元、加某甲169.6元、哈某乙116元、哈某丙76.8元几曲某某76.8元、阿某甲168元、加某乙172.8元、王某丁138元、海某乙144元、吉某某146.2元、哈某丁200元、祖某某223.88元、杨某丁123.84元、朱某某57.6元、王某戊185.76元、主某某144元、梁某某115.2元水费的事实。充值量报表、证人库某某及其女库里班、万才的证言及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侵吞未出凭据收取的库某某380元、万才54.4元水费的事实。证人梁某某之妻祁某某提供销售发票记账联、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侵吞已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梁某某57.6元水费事实。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开庭审理时供认不讳,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相印证。3、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销售发票记账联、现金交款单、记账凭证等证实:该单位事发后已给缴费人补开了缴费凭据的事实。4、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会议记录、纪要、处理结果签字单、情况说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清单及结算票据、证人陈某乙、马某甲之妻肯某乙的证言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赃或追缴、退还马某甲所交400元水费,有积极退赃的事实及其被单位处20115.9元罚款的事实。5、被告人张某某在追诉前的两份检讨书、侦查阶段的悔过书及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主动交代所犯罪行,有悔改表现的事实。6、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乙、马某丙、康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有关票据使用情况等事实。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单位担任专职收费员,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在担任专职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水费及水表款8207.48元采用虚开票据、收款不入账等方式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犯贪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在追诉前后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其情节较轻,可酌情免予刑事处罚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收缴的2460元赃款系被告人非法侵吞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的公共财物,应返还受害人。因被告人追诉前已退还马某甲400元,“该部分应予扣除,退还本人。剩余部分返还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刊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检察机关收缴的2460元赃款,返还受害人阿克塞县给排水公司2060元;退还被告人张某某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康秀青审判员 段晓明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