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杜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私下已与被告沟通达成共识,故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