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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杜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私下已与被告沟通达成共识,故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