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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冈静、陕西省凯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冈静,陕西省凯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联社职工。被告冈静,女,满族,北京市通县人,工人。被告陕西省凯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毅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冈静、被告陕西省凯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6.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46.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支文波审 判 员  张孝安代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