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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均友与潘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均友,潘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王均友,农民。被执行人潘美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均友与被执行人潘美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潘美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蚋归还原告王均友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美平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字第1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