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卫民,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南矶乡朝阳村。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真。被告: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发开发公司诉被告投资信息公司、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发开发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发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7元,减半收取6078.5元,由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 叶审判员 徐爱莲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