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兆文,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原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宜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某某曾在原告处工作,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借周转金,经结算尚欠27003元未清偿,经多次催款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曾在原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工作,自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间,先后从原告处支借周转金37500元,并立有借据,除还10497元(其中800元系扣被告2010年4月份工资款)外,尚欠借款27003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借据等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清偿借原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款27003元,逾期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案件诉讼费48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宜兴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