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跃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陈跃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1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97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跃林,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丹阳市后巷镇华耀工具厂业主,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小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跃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工业品供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CSK0640型数控车床二台,总计货款81000元。被告仅付货款30000元外,余款51000元违约拖欠,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000元(从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3月12日起至偿还���止的利息另计)。庭审中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原告变更为2009年7月12日,同时计算到2011年3月11日的利息损失减少为4500元。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工业品供销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并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2.送货单、发票签收单、开票资料、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到产品且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的事实。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供销合同、送货单、开票资料、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签收单虽为复印件,但能与原告提供的开票资料及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供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CSK0640型顺发数控车床两台,总计价款81000元,机器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应付款50%,其余部分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合同中就管辖等做了约定。2009年3月11日,原告将机器发送至被告处,被告予以签名确认。2009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开票资料一份,要求将发票开具给案外人丹阳市圣君互连系统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于同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了金额为81000元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仅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51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理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跃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计算至2011年3月11日,以后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陈跃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