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杰与夏亦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杰,夏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蔡杰,教师。被执行人:夏亦文,职工。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台天执民字第3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亦文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221号2单元601室[产权证号:058573,丘地号:01-310102(2-601)]、天台县平桥镇始丰中路167号(产权证号:057555,丘地号:231339)二处房产。现被执行人夏亦文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亦文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221号2单元601室[产权证号:058573,丘地号:01-310102(2-601)]、天台县平桥镇始丰中路167号(产权证号:057555,丘地号:231339)二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裘先焕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