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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胡某某诉集贤镇殿镇村八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集贤镇殿镇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90号申请人胡某、胡某某。被执行人集贤镇殿镇村八组。本院受理执行的胡某、胡某某诉集贤镇殿镇村八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集贤镇镇殿镇八组银行存款2424.90元,申请人胡某表示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周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