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毛昌全、卢余与乔钰、第三人成都市顺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昌全,卢余,乔钰,成都市顺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毛昌全,男,出生于1968年8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卢余,男,出生于1974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乔钰,男,出生于1961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第三人成都市顺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中路262号501房。法定代表人苏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昌全、卢余与被告乔钰、第三人成都市顺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昌全、卢余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昌全、卢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昌全、卢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昌全、卢余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