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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欢与曹佳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曹佳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欢,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曹佳晖,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诉被告曹佳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欢负担。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