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711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地址:莱阳市五龙南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同伟,行长。被执行人战蕾,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前发坊村195号。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0)莱阳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战蕾在向申请执行人签订按揭购房合同时己将鸿达园区一号院1-102号房产(房产证号: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434**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己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莱阳市房莱他字第0104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鸿达园区一号院1-102号房产一套(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434**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