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邓桂萍与成都万和泉温泉洗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桂萍;成都万和泉温泉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邓桂萍。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万和泉温泉洗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邓桂萍与成都万和泉温泉洗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桂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桂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邓桂萍撤诉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邓桂萍承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钟在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