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行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正江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江,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武侯行初字17号原告代正江,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征,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藏族,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原告代正江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代正江于2011年5月5日以与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正江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正江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夏 豪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