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建堂与韩栓忠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堂,韩栓忠,张建堂,韩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堂,男。被执行人韩栓忠,男。张建堂与韩栓忠劳务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2010)新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7日,张建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