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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建堂与韩栓忠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堂,韩栓忠,张建堂,韩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堂,男。被执行人韩栓忠,男。张建堂与韩栓忠劳务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2010)新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7日,张建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