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凤梅与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梅,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梁凤梅,女,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黎润林。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棋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颜潘隆、仇志全,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梁凤梅因要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凤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凤梅承担。审判长  任雪英审判员  梁超文审判员  邓文凤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罗建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