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廖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廖某某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1992年,葵涌村委(现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深圳(香港)大×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签订了《征(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11月26日,赖某某与郑某某(又名郑水某,已逝世,香港死亡登记证明书第0651×号,其权益转由其妻子廖某某继承)二人共同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宝安县葵涌镇土×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购买土地4万平方米合同。随后双方即着手开发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土×村沙×地块(以下简称沙×地块)。开发工作进行不久,大×公司将其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全部转给了深圳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1999年,人×公司又将该权益全部转让给深圳市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以抵偿债务。2005年,永×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了开发工作,遂将全部投资权益划归赖某某所有。在沙×地块的投资开发过程中,赖某某与郑某某向各相关部门支付了购地款、土地使用费、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迁坟费、青苗费等费用,再加上1992年至2003年历年来河道维护费、进村道路维护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一系列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817,275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其中3,556,000元是赖某某通过其叔叔赖元某所承包的宝安县坪山供销社裕×商场的账户汇至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和郑某某所拥有的龙岗区葵涌新×酒店的账户上,由郑某某代为交纳;赖某某以340,000元购买的一辆三星七座旅行车,29,160元购买的一部手提电话均提供给郑某某使用;474,840元是赖某某以现金方式交给郑某某。人×公司则在1992年至2003年期间,进行了土地测量、工程图纸设计、土地填土平整、修筑民宅防洪堤坝、整改河道、建筑河道堤坝、河道护坡挡土墙等一系列的工程事项,投入资金共计12,000,000元。2007年,由于深圳市规划局滨海分局选址该沙×地块作为葵涌污水处理厂,政府便将该沙×地块作为历史遗留用地来解决,通过支付补偿款的形式来补偿投资人的权益,现双方需确认各自权益以便分配该补偿款。鉴于以上事实,赖某某基于在该投资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金以及承继的权益,依法享有92.04%的投资权益。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赖某某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赖某某在开发沙×地块中所享有的92.04%的投资权益;2、廖某某支付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赖某某诉请确认其在开发沙×地块中所享有的投资权益,目的是为了获得该地块的补偿款。但因该地块已于2005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选址用于兴建葵涌污水处理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也已将该地块按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而赖某某、廖某某亦于2007年8月2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申请办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外卖地手续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已被受理。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赖某某应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张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00元,由本院退还赖某某,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赖某某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廖某某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明 演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洁(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