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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游本清与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本清,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游本清。委托代理人蒋吉兴。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太白山庄后院二楼。法定代表人赵余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峰。委托代理人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本清与被告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本清于2011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本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本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焦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