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13号原告董某被告王某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被告,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在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程序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