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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乔文早与王厚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早,王厚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乔文早,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厚斌,男,汉族,现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早与被告王厚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夕 川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许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