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海英、洪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海英,洪昌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思勤。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汉族,1960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英,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金鼓**组。被告洪昌祥,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金鼓*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杜海英、洪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海英、洪昌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收取545元,由原告四川荣盛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文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