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晓会与陶战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会,陶战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杨晓会。被告陶战利,又名陶战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会与被告陶战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会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75元,另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