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30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