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30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