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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风媛与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媛,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刘风媛。被执行人董伟。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董伟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鲁G号)一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董伟所有的(鲁G号)微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