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风媛与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媛,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刘风媛。被执行人董伟。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董伟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鲁G号)一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董伟所有的(鲁G号)微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