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