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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