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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