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