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欣娣与沈世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娣,沈世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8号原告:陈欣娣,女,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浒山田园房产信息中介所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世铮,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娣与被告沈世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欣娣于2011年5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