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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雪军与孙新海、孙浩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军,孙新海,孙浩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叶雪军,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新海,男,成年,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浩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军诉被告孙新海、孙浩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新海、孙浩丰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军撤回对被告孙新海、孙浩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  黎  婷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