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新修与牛志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修,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牛志用,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牛志用之妻吕巧玲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城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田秀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增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