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与张钢、徐晓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张钢;徐晓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本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龚寿宝,副行长。被执行人张钢,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晓凤,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钢、徐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镜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镜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