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镜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宏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新华玖伍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芜湖市宏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新华玖伍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戴先宏,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新华玖伍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申请人芜湖市宏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新华玖伍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9)镜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镜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