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花丽娜减刑裁定书 (87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丽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87号罪犯花丽娜,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丽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徒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花丽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花丽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丽娜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4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