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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光飞、韩义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徐光飞,韩义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芜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熊雪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飞,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船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韩义香,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船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徐光飞,被告韩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芜湖通达688”号船舶,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光飞,被告韩义香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芜湖通达688”号船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阿梅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