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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明。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薇、韩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