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明。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薇、韩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